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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100.1.7)
一、     聘任資格:具有下列二項資格之一者得以聘任
1. 為國內大專呼吸照護或醫療相關科系畢業,取得醫師或呼吸治療師資格者,且其工作經驗需達下述規定:
(a)具有大學資格者,應有呼吸治療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b)具有專科資格者,應有呼吸治療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2.具呼吸治療師資格,在呼吸照護專業領域上有卓越表現者
上述聘任資格均需經由該科科主任或技術主任以上推薦,並經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聘認之。
二、 聘任過程:
1.        由各科目課程負責人備妥「長庚大學呼吸照護學系臨床實習指導教師資料表」及「推薦表」相關人事資料,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2.        審查通過後,由該課程負責人提出「聘任臨床實習指導老師簽呈」,經系主任向學校提出申請。
3.        聘任之臨床實習指導教師,可獲本校核發臨床實習指導老師聘書。
三、 薪資計算:
(1)        院內實習費用(長庚紀念醫院):
比照本校職治系、物治系實習費用核算辦法計算,學生每人每學期1500元計,該院之臨床指導教師費均由實習費支出,本校不再另給鐘點費。
 
(2)        院外實習費用:
鐘點費計算方法:(指導學生數為4人及4人以上)
 教育部部定資格薪資     X          帶實習時數/ 200        X       實際指導學生數/ 8
*帶實習時數依照本校教師授課鐘點辦法規定計算
四、 薪資申請流程:
1.長庚紀念醫院呼吸治療師兼任本系臨床實習指導者:由於比照本校職治系、物治系實習費用核算辦法計算,該院之臨床指導教師費均由實習費支出,故本校不再另給鐘點費。
2.非長庚紀念醫院呼吸治療師兼任本系臨床實習指導者:課程負責人填寫暫借款申請單呈准後,至長庚大學出納領取支票,將支票交予臨床指導老師並請其填寫收據,課程負責人並將收據貼於單據黏貼單上以沖銷暫借款。
3.課程負責人於每梯次實習結束後方申報臨床指導教師之鐘點費。
五、 實習指導教師職責:
1.        配合實習目標,安排學生臨床學習活動,並督導學生執行呼吸照護技術。
2.        針對學生實習需要與學生討論,協助學生解決問題。
3.        與課程負責人保持聯絡,隨時反應學生實習狀況。
4.        與實習單位相關人員保持良好互動,作為學生與實習單位溝通管道。
5.        按照實習進度及時數舉行小組實習討論會。
6.        觀察學生學習反應並給予評值及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