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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評核作業細則

長庚大學呼吸治療學系教學助理評核作業細則

96年第二學期第三次呼吸照護學系系務會議通過(97.6.18)

112學年第一學期呼吸治療學系系務會議修訂(113.1.10)

第一條  本作業細則依據教務處頒布之「長庚大學教學助理任用及評核作業要點」訂定。

第二條  甄選原則:

一、基本資格:

1.醫學院碩、博士生且未在校外擔任專職工作者。

2.符合「長庚大學教學助理任用及評核作業要點」第六條之規定

二、 徵選順序:以『資格申請』之碩博士班研究生優先安排,並由本所教師自行遴選之。

1.資格申請:

(1)臨床醫學研究所

(2)非臨床醫學研究所之碩、博士班學生,需為醫學系、中醫系、呼吸治療學系、護理學系及職能治療系、物理治療系畢業,並獲有學士以上學位者學位。

第三條  評核方法:

一、依據本校教學助理任用及評核作業要點第十條規定,本系訂定教學助理(TA)之評核原則如下:

1.前一年學業成績:佔20%

2.研究表現:佔20%,包含研究態度、研究產出等。

3.工作表現:佔60%:

(1)考勤(20%):教學助理應切實遵照教師之指示協助發展教學與學習支持,並於學期開始後每月上網「校務資訊系統」填寫「研究生助教工作日誌」作為考勤依據。

(2)工作成效(30%):學期期末,本所教師、學生與教學助教須填寫「TA成效問卷調查」,以掌握TA協助教學工作之表現。

(3)講習與培訓(10%):教學助理應克盡其責,參加校內教學資源中心舉辦之「教學助理培訓座談會」相關活動。

第四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呈院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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