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之教具,包括幻燈機、投影機、單槍投影機、實物投影機、、擴音器、麥克風、筆記型電腦、錄放影機、各式呼吸治療儀器用品及提供教師授課時作為教學輔助使用之各種設備等,由本系教具室與儀器室集中管理。
第二條 教具之借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借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八點至十二點三十分、下午一點至五點。唯儀器室內呼吸治療設備均採預約方式,先至系辦公室登記預約單,確認可借用後,可依據預約時間借出。借用至校外之教具,非經許可不得攜出校外使用,若因教學需要應填「借用單」核准後使得放行攜出使用。借用教具時,教職員請出示職員識別證,學生用本人學生證借用;若假日借用需事先於上班間申請核准。
第三條 教具之歸還依左列規定辦理:
教具使用完畢,應立即歸還至系辦公室,歸還時間為下午五點以前。學生不得私自存放或攜離學校。如借用時間已滿,仍需繼續使用者,應立即辦理續借手續。逾期不還者,學生將依據處分辦法懲處,處分辦法為當天逾期不還者,記申誡一次,隔天仍逾期不還者,記小過一次。所借教具如有損壞,應即交還系辦公室申請檢修,不得自行處理,否則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條 教具損壞或遺失之賠償規定如左:
教具借用人使用教具後,經檢查屬自然受損者,由維護人員負責修護。若係人為因素受損者(如碰撞、摔損及使用不當而故障者),經系辦人員檢驗無法修理時,應由借用人員負責修復,並負擔所有費用。所借之教具若遺失,則由教具借用人負責購買賠償。
第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